鏈接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實施以來,就引發(fā)了社會的廣泛爭議。作為全國機動車尤其是私家車擁有量最多的城市,《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征求意見稿)》也引起市民的極大關(guān)注。9月3日,作為立法改革的探索之一,北京市首次召開立法聽證會,集中對“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載人”兩個聽證事項進行聽證,允許市民代表發(fā)表意見,各抒己見。雖然聽證會并沒有安排成辯論會的形式,但其間大相徑庭的觀點卻顯示出激烈的交鋒。
《征集意見稿》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中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不依法報案或者保護現(xiàn)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這一規(guī)定是完全按照其上位法——新交法中第76條的框架所制訂的。
這條規(guī)定不僅引起了巨大的反對聲浪,甚至激起了很強的民間情緒。歸結(jié)起來,有以下5種理由:認為這種賠償責任制度造成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機動車一方?jīng)]有違章卻要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公平原則;認為立法“以人為本”不僅僅是以機動車、行人為本;認為所謂“強者”“弱者”是可以發(fā)生轉(zhuǎn)化的,甚至根本不應有“強”、“弱”之分;認為在此情況下,機動車一方只應承擔補償性的道德責任,而不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鏈接二2004年8月17日,《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草案稿公開亮相,在這份草案稿中,增加的條款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機動車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承擔。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非機動車、行人負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機動車賠償責任分別減輕80—90%、60—70%、40—60%、20—10%。
2004年9月,正在制定、修改中的《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增加了相應條款,明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有證據(jù)證明非機動車駕駛?cè)、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cè)艘呀?jīng)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行人負主要、同等責任的,機動車賠償責任可能會減輕30—50%。據(jù)悉,《條例》還需經(jīng)廣東省人大審議通過方可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