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案例:水管爆裂導致車輛受損該不該賠?
[2004-02-05 16:19:38] 太平洋汽車網(wǎng)
張新逸 王曼霞
責任編輯:
qisuiying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承保損失應是以暴雨、洪水為近因,而投保人劉杰(化名)駕駛的車輛所遭受損失的近因是自來水水管爆裂
因此,劉杰投保的車輛所遭受的危險不是保險雙方約定的、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即其損失不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nèi)。
案例回放
被保險人劉杰(化名)將其自用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使用的是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合同約定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了保險費。保險期限內(nèi),某路口因自來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積積水,劉杰駕駛保險車輛經(jīng)過該路段,車輛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當導致該車發(fā)動機損壞。事后他將保險車輛到定點修理廠進行修理,共計花費修理費4萬余元,并憑據(j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保險公司審核后,以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由出具了拒賠通知書。被保險人劉杰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侵犯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履行合同,賠償其該次事故的車輛修理費。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等,爭議的焦點是劉的車輛發(fā)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及對保單中保險責任條款的理解。
保單條款規(guī)定,“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致使發(fā)動機損壞的”,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認為,該條款適用兩種情形,一是車輛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二是車輛在任何情況下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這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個致使車輛發(fā)動機損壞均應系保險人的責任范圍。
被保險人對合同的解釋,不符合合同的文義和前后的邏輯關系。根據(jù)文義解釋原則,該條款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車輛遭受危險的基本前提條件是車輛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當而使發(fā)動機損壞,才屬于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
本案中,自來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積水,保險車輛路經(jīng)積水路段時操作不當造成而遭受損失。沒有自來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發(fā)生車輛損失,自來水水管爆裂對損失起決定性的作用,是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承保損失應是以暴雨、洪水為近因,而劉杰駕駛的車輛所遭受損失的近因是自來水水管爆裂。因此,劉杰投保的車輛所遭受的危險不是保險雙方約定的、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即其損失不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nèi)。
經(jīng)審理后,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依照合同嚴格履行各自義務。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遵循近因原則,對本起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點評
上述案例說明了在發(fā)生保險責任爭議時應如何確定損失原因及對條款作出準確、合理的解釋。
法院審理過程中,對合同作出解釋的同時,回答了被保險人關于“保險法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的條款發(fā)生爭議時,法院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的質(zhì)疑。
保險法關于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的適用并不是無限的,不利解釋的適用有其條件限制,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不利解釋應當在法院適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合法解釋等合同解釋的方法后仍無法確定合同的真意時應用;二是不利解釋應在存在兩種解釋且解釋均為合理的情況下方可適用;三是不利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保險合同的附合性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均等現(xiàn)象的發(fā)生。
因此,劉杰投保的車輛所遭受的危險不是保險雙方約定的、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即其損失不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nèi)。
案例回放
被保險人劉杰(化名)將其自用轎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保險,合同使用的是經(jīng)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機動車輛綜合險條款》。合同約定承保險種為: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被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及時繳納了保險費。保險期限內(nèi),某路口因自來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積積水,劉杰駕駛保險車輛經(jīng)過該路段,車輛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當導致該車發(fā)動機損壞。事后他將保險車輛到定點修理廠進行修理,共計花費修理費4萬余元,并憑據(jù)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
保險公司審核后,以不屬于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為由出具了拒賠通知書。被保險人劉杰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義務,侵犯了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履行合同,賠償其該次事故的車輛修理費。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等,爭議的焦點是劉的車輛發(fā)生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及對保單中保險責任條款的理解。
保單條款規(guī)定,“保險車輛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致使發(fā)動機損壞的”,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認為,該條款適用兩種情形,一是車輛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二是車輛在任何情況下被水淹及后因過失操作不當。這兩種情形中的任何一個致使車輛發(fā)動機損壞均應系保險人的責任范圍。
被保險人對合同的解釋,不符合合同的文義和前后的邏輯關系。根據(jù)文義解釋原則,該條款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車輛遭受危險的基本前提條件是車輛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車輛在淹及排氣筒的水中啟動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當而使發(fā)動機損壞,才屬于保險人承保的責任范圍。
本案中,自來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積水,保險車輛路經(jīng)積水路段時操作不當造成而遭受損失。沒有自來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發(fā)生車輛損失,自來水水管爆裂對損失起決定性的作用,是損失的近因。保險公司承保損失應是以暴雨、洪水為近因,而劉杰駕駛的車輛所遭受損失的近因是自來水水管爆裂。因此,劉杰投保的車輛所遭受的危險不是保險雙方約定的、并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危險,即其損失不在保險公司承保范圍內(nèi)。
經(jīng)審理后,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當依照合同嚴格履行各自義務。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應遵循近因原則,對本起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點評
上述案例說明了在發(fā)生保險責任爭議時應如何確定損失原因及對條款作出準確、合理的解釋。
法院審理過程中,對合同作出解釋的同時,回答了被保險人關于“保險法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的條款發(fā)生爭議時,法院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的質(zhì)疑。
保險法關于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的適用并不是無限的,不利解釋的適用有其條件限制,主要體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不利解釋應當在法院適用文義解釋、目的解釋、合法解釋等合同解釋的方法后仍無法確定合同的真意時應用;二是不利解釋應在存在兩種解釋且解釋均為合理的情況下方可適用;三是不利解釋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保險合同的附合性造成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均等現(xiàn)象的發(f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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