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制屬性下還原三者責任險的公益性質(zhì)
[2004-11-08 17:38:19] 太平洋汽車網(wǎng)
王琳
責任編輯:
wangfen
北京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今天上午召開,將審議《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草案修改稿)》。有專家認為,目前,新交法的重要配套法規(guī)———《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出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收費標準和賠償標準均沒有定論。如果沒有完善的配套措施,交通事故賠償就可能成了一句空話。
用保險業(yè)界的話來說,目前各商業(yè)保險公司推行的“第三者責任險”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所規(guī)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中央財經(jīng)大學郝演蘇教授亦于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中國目前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第三者強制保險!”
的確,《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第三者責任險”的規(guī)定與其他法律存在著立法上的沖突。依《保險法》第50條,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亦即,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以賠償責任的確立為前提。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則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墊付責任前置,當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無需確定是否負有賠償責任,負有多少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限額,首先拿出錢來,供搶救人命之用。從經(jīng)濟人的視角觀察,作為商業(yè)公司的保險公司在立法的沖突之中選擇于己有利的《保險法》作為拒絕墊付搶救款項的理由,實在意料之中。但以“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墊付義務已成為超越了保險合同義務之上的法定義務,是理應承擔的。當然,法律沖突的形成,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時對關聯(lián)法律欠缺統(tǒng)籌考慮有莫大干系,重新審視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沖突的法律法規(guī),并通過修法等途徑使之協(xié)調(diào)一致是立法機關不容推卸的責任。否則,即便《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能夠如期出臺,也必然存在與《保險法》的沖突,爭議仍難以徹底消除。
于立法沖突的消彌之外,既應明確“第三者責任險”的強制屬性,又亟須還原這一險種的公益屬性。保險公司雖然是商業(yè)公司,但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認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就如作為自由職業(yè)者的律師,在經(jīng)濟利益的追求之外也需承擔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從事商業(yè)運營的保險公司完全能夠也理應承擔起公益性的“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一個“非盈利型”的險種,“第三者責任險”應推行國家標準,即統(tǒng)一保險條款、統(tǒng)一保險費率、統(tǒng)一保險價格,而絕不應像有的部門所言“保險公司有權自定費率”。當然,在保險賠付上,政府也有義務減輕保險公司的負擔。依照國外汽車責任保險的通行規(guī)則,通常是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建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償基金,如果在某個時段里這一賠償基金支付金額過高,政府主管機關還可以適當調(diào)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5個月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依然遙遙無期的現(xiàn)狀看來,有關部門的不作為顯而易見,這更應成為地方立法所必須首先面對的問題。
用保險業(yè)界的話來說,目前各商業(yè)保險公司推行的“第三者責任險”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所規(guī)定的“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中央財經(jīng)大學郝演蘇教授亦于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中國目前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第三者強制保險!”
的確,《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第三者責任險”的規(guī)定與其他法律存在著立法上的沖突。依《保險法》第50條,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亦即,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以賠償責任的確立為前提。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則將“第三者責任強制險”的墊付責任前置,當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無需確定是否負有賠償責任,負有多少賠償責任,保險公司都要按照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限額,首先拿出錢來,供搶救人命之用。從經(jīng)濟人的視角觀察,作為商業(yè)公司的保險公司在立法的沖突之中選擇于己有利的《保險法》作為拒絕墊付搶救款項的理由,實在意料之中。但以“新法優(yōu)于舊法”原則,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墊付義務已成為超越了保險合同義務之上的法定義務,是理應承擔的。當然,法律沖突的形成,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出臺之時對關聯(lián)法律欠缺統(tǒng)籌考慮有莫大干系,重新審視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存在沖突的法律法規(guī),并通過修法等途徑使之協(xié)調(diào)一致是立法機關不容推卸的責任。否則,即便《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能夠如期出臺,也必然存在與《保險法》的沖突,爭議仍難以徹底消除。
于立法沖突的消彌之外,既應明確“第三者責任險”的強制屬性,又亟須還原這一險種的公益屬性。保險公司雖然是商業(yè)公司,但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否認其應承擔的社會責任。就如作為自由職業(yè)者的律師,在經(jīng)濟利益的追求之外也需承擔一定的法律援助義務,從事商業(yè)運營的保險公司完全能夠也理應承擔起公益性的“第三者責任險”。作為一個“非盈利型”的險種,“第三者責任險”應推行國家標準,即統(tǒng)一保險條款、統(tǒng)一保險費率、統(tǒng)一保險價格,而絕不應像有的部門所言“保險公司有權自定費率”。當然,在保險賠付上,政府也有義務減輕保險公司的負擔。依照國外汽車責任保險的通行規(guī)則,通常是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建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償基金,如果在某個時段里這一賠償基金支付金額過高,政府主管機關還可以適當調(diào)整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費率。以《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5個月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依然遙遙無期的現(xiàn)狀看來,有關部門的不作為顯而易見,這更應成為地方立法所必須首先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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