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排量汽車的購置稅按車價的10%計算征收。車輛購置稅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稅率。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四條,車輛購置稅稅率為10%。第六條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一)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稅收入,為納稅人向銷售者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二)納稅人進口應稅車輛自用的,應當在完稅價格基礎上加征關稅和消費稅;(三)納稅人生產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四)納稅人通過捐贈、獎勵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有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