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第四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限前三個月內(nèi),向機動車檢驗注冊地車管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以下是展開的材料:1。機動車所有人: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已經(jīng)處理過涉及該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安全技術(shù)檢驗合格證明。2.車管所: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審核,并出具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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