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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購買排氣量150毫升以上的汽車、電車、掛車、摩托車(以下統(tǒng)稱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繳納車輛購置稅。排氣量150毫升以上的摩托車發(fā)票稅率為10%,排氣量150毫升以下的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不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以下是比較相關的介紹:應稅車輛的計稅價值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1。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為納稅人向銷售者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不含增值稅。2.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完稅價格為關稅和消費稅。3.納稅人生產(chǎn)自用的應稅車輛的應稅價值,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4.通過捐贈、獎勵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的納稅人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買應稅車輛時有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含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