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懸掛號牌的處罰標準:1。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號牌,并處警告或者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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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3.告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車牌、標志或者辦理相應的手續(xù),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號牌、標識或者完成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返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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