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車前臉需要備案。《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車輛的結構包括車身顏色、長、寬、高四個硬性標準和發(fā)動機的相關技術參數(shù)。有牌照的汽車在改裝前應向車管所登記申報,改裝技術報告經(jīng)車管所審核批準后方可進行改裝,改裝后到車管所辦理改裝手續(xù)。如需申請變更車身顏色或更換車身、車架,車主可在車管所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合法證件和憑證(包括變更前后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夫妻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 但可以提供居民戶口本),車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決定是否批準換車。 同意變更的車主應在變更后十天內(nèi)將車輛交由車管所檢驗。車管所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nèi)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收回原行駛證,補發(fā)行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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