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明確規(guī)定,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輕便摩托車是摩托車的一種,發(fā)動機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設計車速小于等于50 km/h,必須符合作為機動車的各項技術標準和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其最大設計車速、排量或者電機總功率低于普通摩托車。以下是根據《城市輕便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駕駛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對輕便摩托車的技術要求:1。車把、司機和前叉必須牢固可靠。車把轉動應靈活,不得有卡澀、松動和跑偏現象。2.大燈、尾燈、轉向燈、后牌照燈、剎車燈、后視鏡、牌照安裝支架、車速表等必須配備齊全。發(fā)聲器的音量和音調要合適。3.制動器必須安裝在前輪和后輪上。在干燥、平坦的瀝青或水泥路面上,以每小時20公里的速度行駛,同時使用前后制動器,拖動車輪,制動距離不得超過4米。4.排氣污染和噪聲不得超過國家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