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卡車裝貨限高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四條,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皮卡屬于其他載貨的機動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規(guī)定: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凈高為5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凈高為4.5m;高架橋和立交橋限高一般在2.8米至3.6米之間,公鐵橋限高為3.5米至4.5米之間;縣及縣以上城鎮(zhèn)的一般干線公路屬于三級公路,而縣、鄉(xiāng)、村等的支線公路屬于四級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