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被認定七級以下傷殘對勞動能力影響不大,一至四級傷殘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傷殘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承擔賠償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費用。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