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當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不可以撤回,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第七十七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后,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認為事故成因確屬無法查清,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復核結論;(二)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復核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