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車輛使用報廢期:大型或中型營運客車的報廢年限為十五年,其他小型和微型的營運客車的報廢年限為十年。如果是營運客車與非營運客車相互轉換使用,非營運客車也按照營運客車的報廢標準,報廢年限均為十五年。非營運客車轉為營運客車的,報廢年限縮短到十五年。法律依據(jù)《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guī)定》第五條第一款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別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