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首先要查明事故原因,認定事故責任,確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然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調解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guī)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jīng)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生效。公安機關應分別送達當事人。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xié)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jīng)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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