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機(jī)動車在高速公路遇到低于200米的氣象條件時,最高車速不能超過60公里,與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機(jī)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yīng)當(dāng)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三)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并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