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由營運轉入非營運的機動車,自車輛注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1年檢驗一次,5年后每6個月檢驗一次,直至機動車報廢。由營運轉入非營運的機動車,按照營運時的報廢時間辦理報廢手續(xù)。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為使用年限1年以內(含1年)的機動車,且不得改變使用性質、轉移所有權或者轉出登記地所屬地市級行政區(qū)域。 網約車與出租車不同,出租車營轉非仍按營運車報廢年限8年后強制報廢。而網約車營轉非后沒有報廢年限,只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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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當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才會強制報廢。如果網約車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將會強制營轉非。 不少出租車在臨近報廢期時,會將車籍轉至外地,并將營運車輛的性質改為非營運車輛,當私家車重新上路。而新規(guī)實施后,這種現象將會被杜絕,有利于防止車輛臨近報廢期滿前轉至外地繼續(xù)使用,確保道路行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