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biāo)志、標(biāo)線標(biāo)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biāo)志、標(biāo)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擴展資料: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二)掉頭、轉(zhuǎn)彎、下陡坡時; (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nèi)時; (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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