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初次申領需要在六年后更換,第二次十年更換。六年后第一次更換駕駛證時,若在有效期限6年內沒有扣滿12分記錄的,可更換十年期駕駛證;若有記滿12分記錄的,新駕駛證有效期限仍為6年;10年有效期駕駛證期滿后,若期間沒有扣滿12分記錄的,可換領長期有效證件。 依據(j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 第五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fā)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fā)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五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前九十日內,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駕駛證; (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wèi)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第五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并申報身體條件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