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T發(fā)動機的車輛購置稅是按照車輛成交價格的10%來計算征繳的。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百分之十。第六條 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一)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二)納稅人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關稅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三)納稅人自產(chǎn)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納稅人生產(chǎn)的同類應稅車輛的銷售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四)納稅人以受贈、獲獎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按照購置應稅車輛時相關憑證載明的價格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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