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天以內出結果。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19條中的規(guī)定:“自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10日內,違法行為發(fā)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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