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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guī)定懸掛車牌扣3分的: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條規(guī)定,應當扣留抄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牌證,并處警告或者二十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yōu)惠政策)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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