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輛檢驗時間過期一個月時,需要進行補充檢驗。需要車主本人向交警隊提交補充檢驗的書面申請,說明未能按期進行車輛年檢的原因,并盡快到車檢所進行車輛年檢。
年檢所需信息:
1.駕照原件。
2.交強險的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單位車輛需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4.車輛。
5.單位車輛還需要授權委托書(加蓋鮮章)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鮮章)。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16條:機動車應當在自登記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超過5年,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一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