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改裝車輛不扣分,但是要罰款。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擅自拼裝機動車或者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的;
2.變更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碼的;
3.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4.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規(guī)定,駕駛拼裝機動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并強制報廢。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百
元(
查成交價|
參配|
優(yōu)惠政策)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銷售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予以沒收,并處相當于銷售額的罰款。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允許的修改范圍:噴涂、貼紙等的修改。不能超過車身總面積的30%,否則會在車管所備案。此外,輪轂、行李架、側踏板、中網(wǎng)、內飾等。都允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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