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速超過100公里時,與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時速超過100公里的,應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可適當縮短與同車道車輛的距離,但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米。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橫過中央分隔帶、掉頭或在車道上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三)在路肩上騎行、碾壓或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五)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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