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在有中心線的城市道路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無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城市道路為每小時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里,城市道路每小時70公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時,能見度在50m以內;
(4)在積雪、泥濘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故障機動車時。
其他限速規(guī)定:
(一)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高速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2)隧道、隧道群限速一般為80km/h,事故多發(fā)路段一般比主線限速低20km/h,急彎、立交匝道按設計速度限速;ETC車道限速20km/h,貨車計重收費車道限速5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