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的繳納期限為自發(fā)票開具之日起60天。從第61天起,每天按應納稅額的0.5%收取滯納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生產(chǎn)、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收購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60日內(nèi)申報納稅。
車輛購置稅應一次性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從2006年1月1日起執(zhí)行,車輛購置稅稅率定為10%。車輛購置稅稅率的計算,新增車輛購置稅的計算方法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等于應稅價值乘以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