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泥濘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zhuǎn)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和冰雹時,能見度在50米以內(nèi)。
4.在積雪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擴展信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yīng)當(dāng)遵守下列規(guī)定:
1.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yīng)當(dāng)通過顯示屏發(fā)布限速、保持距離等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