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檢驗的,罰款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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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記3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第十三款規(guī)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一次記3分。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139號令)第九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第十三條規(guī)定,需要進行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未進行定期檢驗,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車輛年檢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車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客車5年內每年檢驗一次;滿5年的,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每年一次;1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四)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每年一次;
(五)拖拉機等機動車輛每年檢驗一次。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能再轉讓(出售),但可以繼續(xù)使用;如果要買賣,可以去車管所辦理報廢單(注銷車輛的檔案),再進行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