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近光交替使用,是指用于夜間會車超車,遠光燈和近光燈交替使用,起到警示作用。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機動車夜間通過急彎、陡坡、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示意。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開啟左轉(zhuǎn)向燈、變更使用遠近光燈或者提前鳴喇叭。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fā)出超車信號時,有條件的,應當減速,向右避讓。在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后,后車應
超越(
查成交價|
參配|
優(yōu)惠政策)前車左側(cè),打開右轉(zhuǎn)向燈,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駛回原車道。機動車接近急彎、坡道頂部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超車或者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并鳴喇叭。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在夜間無路燈、照明不良、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條件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后車靠近前車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