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機動車不得超過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指示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高速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15公里:
(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時;
(2)掉頭、轉(zhuǎn)彎或下陡坡時;
(3)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nèi);
(4)在結(jié)冰和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有故障的機動車時。
超速加大了車身頂部和底部的速度差。在這種差異的作用下,車身產(chǎn)生向上的升力,降低了汽車行駛過程中的穩(wěn)定性。超速害人,尤其是在城市道路上,但超速引發(fā)的事故后果將不堪設(sh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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