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應急車道的主要功能是供處理緊急事務的車輛使用,例如工程救援、消防救援、醫(yī)療救援或警察執(zhí)行緊急公務。禁止任何社會車輛以各種理由進入或停留在車道內。
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82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禁止下列行為:
第一:倒車、逆行、過隔離帶、掉頭或者在車道上停車;
第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超車;
第三:騎行、滾過路界或在路肩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
第五,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要特別注意。
遇前方交通堵塞,禁止在緊急停車區(qū)停車或排隊;
二是禁止在高速公路跨河橋梁上檢修車輛。駕駛人的車輛發(fā)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時,未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將故障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的;車輛發(fā)生故障或者事故后難以移動時,未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設置警示標志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處警告或者2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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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yōu)惠政策)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處罰。
如果確實遇到車輛故障等無法行駛的問題,應把車停在緊急停車區(qū),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車后150米處放置警示標志。夜間、下雨、有霧等天氣,也要同時打開示廓燈、尾燈和后霧燈。車內人員一定要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必要時及時撥打高速公路報警電話請求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