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在高速公路上的最低速度:每小時60公里。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上應標明車道的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不同車道的最低速度要求不同:
1、高速公路應標明車道時速,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
2.如果同方向有2條車道,則左側車道的最小速度為每小時100公里。
3.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
4.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