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車門和車廂關(guān)閉時行駛;
(二)在機動車駕駛室前后窗內(nèi)懸掛、放置妨礙駕駛?cè)艘暰€的物品;
(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四)下陡坡時,熄火或空擋滑行;
(五)在道路上投擲物品;
(六)摩托車手離開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七)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八)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
1.闖紅燈,記6分。罰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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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配|
優(yōu)惠政策)。
2.酒駕要扣12分。顯示駕駛車輛和是否發(fā)生事故等。
做出5年內(nèi)不得申請駕駛證、10年內(nèi)不得申請駕駛證、終身不得申請駕駛證的處罰。
(詳見《機動車駕駛證申領(lǐng)和使用規(guī)定》第12、16、72、77條)
3.不系安全帶,記2分,罰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罰款5元以上20元以下。
5.開車打手機,記2分。
6.故意遮擋號牌的,記12分。
7、超速行駛,根據(jù)超速車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