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賠償,是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視為侵害民事權利的違法行為,被害人的家屬有權收取損害賠償金:(一)應當依照民事法律規(guī)定,由被害人本人依法向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或者保險公司要求損害賠償的費用;(二)發(fā)生公共生活和重大社會意義事件所造成的損失,由有關當局按照法定程序撥付;(三)被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損失,依法由被害人到達法定賠償原則前該被害人家屬可以申請收取損害賠償金;(四)被害人未遂痛苦進行比照、危害生命程度識別事故受害人所受損害程度及痛苦,以及其家屬的精神承受程度,由公安交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支付損害賠償金;(五)被害人生存狀態(tài)低落,由公安交通部門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采取必要的支持措施并撥付人身傷害賠償金。關于交通事故賠償金的分配問題,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辦理,按照被害人本人或者家屬的要求和條件,憑受害人的相關證明,由有關機構按照相關規(guī)定給予損害賠償金。被害人的家屬有權憑借家屬的相關繼承文件申請交通事故賠償金,有關機構可以按照規(guī)定給予家屬損害賠償金,以補償其在被害人原有損失中未被補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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