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jù)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如果同方向有兩條車道,則左側(cè)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根據(jù)《條例》第78條規(guī)定,高速公路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cè)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根據(jù)《條例》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限速標志上的速度與上述車道行駛速度不一致的,以限速標志上的速度為準。如果這里路況較好,為了提高通行效率,車輛可以將最低時速設置為90公里。但是,為了安全起見,司機把車速控制在每小時90公里以下并不違法。如果車輛按照這條路的標志處罰司機,似乎有“亂收費”的嫌疑。如果左側(cè)標有急轉(zhuǎn)彎,限速如下:1。速度lt;40kg/h,限速標志直徑600mm;2.車速40-70 kg/h,限速標志直徑800mm;3.車速71-99 kg/h,限速標志符號直徑1000mm;4、車速100-120公斤/小時,限速標志符號直徑1200毫米;5.最低限速標志表示汽車進入前方道路的最低速度限制。本標志設置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6.這是最低限速標志,表示汽車進入前方道路的最低速度限制。前方路況良好,車速最低不能低于每小時50公里。要求設置在高速公路或其他道路限速路段的起點和各立交橋交叉口后的適當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