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國標電機額定持續(xù)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kg。
依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4.1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W。
依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guī)范》4.1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2、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3、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4、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kg;
5、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48V;
6、電動機額定連續(xù)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