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腳開車怎么處罰,穿拖鞋開車造成事故怎么判責任
從交警部門認識到,穿拖鞋、高跟鞋開車,與駕車撥電話相同歸屬于“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條例規(guī)定,要懲處扣2分罰一百元的處分。交警提示,發(fā)生突發(fā)狀況時,假如踩油門或剎車時拖鞋不跟腳,很有可能延誤機會造成交通事故?!兜缆方煌ü芾項l例》中明文規(guī)定: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嚴禁穿拖鞋駕駛車輛。一旦發(fā)生事故,如果有一方司機穿拖鞋,就算在整個事故中該司機并沒有責任,事故責任由另一方擔負,該司機也要接受交警對其穿拖鞋的處罰,兩方都需要負責任,那樣穿拖鞋的司機除要擔負事故責任外,也要接受處分。拖鞋雖輕巧,但由于和人的腳并沒有充分“接合”,如遇突發(fā)狀況需緊急制動時,穿拖鞋剎車時容易發(fā)生腳底打滑、踩不實及其踩不到剎車板等情況。并且交通事故中,“開放”的拖鞋對腳起不到一點兒保護作用。在駕駛小車、摩托車的過程中難免要使用到剎車,而剎車時通常以腳跟為軸,穿拖鞋很容易在移動時造成拖鞋滑落,而這時,司機可能會再次踩剎車,這僅需1至2秒鐘時間,但交通事故往往就是在這1至2秒時間里發(fā)生。所以,廣大駕駛人員要嚴格律,為己與他人安全著想,不要圖方便舒服,而將自己與他人置身于危險中,謹記駕車不穿拖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