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客車行李架載貨高度問題的答復
現(xiàn)有交通管理法律、法規(guī)對客車行李架載貨高度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我們認為,客車行李架載貨高度應遵守橋梁、涵洞、隧道及橫跨道路的管道、建筑物所設置的限制高度標志的規(guī)定。違反限制高度標志造成事故的,可以依法認定責任。對于其他情況,應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二款“遇到本條例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車輛、行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的規(guī)定,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如何理解的答復
今年三月十六日,陜西民間旅游服務公司汽車司機李偉,在送外賓前往四川途中,將自己駕駛的二十八座日野旅行車交給同車陪同人員萬強(持有準駕大貨記錄的駕駛證)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司機李偉的行為,是否違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經研究,答復如下:
《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guī)定:“不準將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其中的“沒有駕駛證的人”,是指依照國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規(guī)有關駕駛員管理的規(guī)定,沒有駕駛機動車輛資格或沒有取得駕駛該類型機動車資格的人員,包括:根本沒有駕駛證的、雖有駕駛證但沒有準駕該類車型記錄、所持駕駛證已經失效的以及駕駛證被依法吊扣期間的人員等。違反該項規(guī)定的,按《條例》第七十四條處罰;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車輛轉賣未過戶發(fā)生事故經濟賠償問題的批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起轉移,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汽車交易市場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對機動車產權的轉移有特殊要求,即必須經過汽車交易市場并由所有人和車輛所屬單位及時向當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未履行以上二項手續(xù)的交易,應視為無效,發(fā)生事故后,由事故責任者和車輛所有人或所屬單位負責損害賠償。當事人對此若有異議,可告之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公安部關于對處罰交通肇事責任人有關問題的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交通規(guī)則,造成一般或輕微事故,肇事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處罰,同時可以按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情節(jié)和責任,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guī)定吊扣機動車駕駛證。上述兩項處罰應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
五、公安部關于對處罰交通肇事責任人有關問題的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違反交通規(guī)則,造成一般或輕微事故,肇事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處罰,同時可以按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情節(jié)和責任,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guī)定吊扣機動車駕駛證。上述兩項處罰應分別裁決,合并執(zhí)行。
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對申請重新傷殘評定的“當事人”如何理解的批復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guī)定對交通事故受傷人員進行的傷殘評定,關系到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請重新傷殘評定的當事人不僅包括受傷一方當事人,也包括未受傷的其他各方當事人
七、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與處理問題的答復
凡屬《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所稱道路范圍以外“鄉(xiāng)(鎮(zhèn))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車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樓群道路,機關團體單位的內部道路,廠礦企事業(yè)的專用道路上發(fā)生的車輛事故”,由于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圍,其事故公安機關只能應單位要求比照有關道路交通法規(guī)配合單位處理。
八、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于涉及保險車輛肇事定損問題的批復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我部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貫徹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有關保險問題的通知》,是配合《辦法》實施的文件。第一條中“保險公司在處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賠案時,要按照《辦法》和《機動車保險條款》,迅速、合理、準確地確定保險損失,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修復保險車輛和支付保險賠款”的規(guī)定與《辦法》的規(guī)定并不矛盾,只是對保險公司給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險車輛定損時,從履行職責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并未排除公安在肇事車輛定損方面的作用。肇事車輛的定損應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進行;涉及保險車輛時,召集保險公司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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